当甲方按“线索质量”考核、乙方按“交付数量”结算时,直接比数字没有意义。可对照的交付表不是把两套指标合并,而是先确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“验收单位”,再让每一行同时记录乙方的产出动作和甲方的验收口径。下面用两种常见条件说明怎么选、怎么做,以及什么情况下这套办法会失效。
指标不同通常分两类,处理方式完全不同。
判断方法很直接:把双方各自最在意的那个数字写下来,问一句“如果这个数字达标但对方那个数字没动,谁会不满意”。如果只有一方不满意,属于口径问题;如果双方都不满意,属于目标冲突,按第二种处理。
可对照的关键是找到中间层。乙方的动作和甲方的判断之间,通常存在一个双方都能观察到的中间结果。
假设一个场景:乙方负责内容与投放,按“发布篇数+广告消耗”交付;甲方按“带来的有效商机”验收。中间层可以设为“进入人工跟进的咨询记录”。乙方能证明自己产出了这条记录,甲方能判断这条记录值不值得跟进。双方不必争论“有效”的最终定义,只需要对“进入人工跟进”这个动作达成一致。
实施动作分三步:
这个动作的结果会直接影响下一步:如果“验收单位”这一列填不出来,说明双方还没找到共同观察点,此时不该继续谈表格格式,而应先安排一次双方共同查看原始记录的会议。
很多交付表失败,是因为它只服务一方。乙方用它证明干了活,甲方用它挑毛病,最后变成互相举证。
可行的做法是同一张表分两个区块。上半区记录过程量,由乙方填写并对自己负责;下半区记录验收量,由甲方填写并对自己负责。两区之间用“验收单位”连接。这样乙方不会因为甲方迟迟不验收而无法结算,甲方也不会因为乙方只报过程量而失去判断依据。
需要写进表里的例外条件至少有两个:
有两种情况不要硬套。
第一种,甲方内部还没有统一的验收人。如果市场、销售、老板各有一套判断,乙方无论怎么填表都会被不同口径反复推翻。这时先解决甲方内部口径,再谈交付表。
第二种,合作周期短于验收周期。例如甲方要的是成交客户,而成交周期明显长于合同期,那么“验收单位”只能停在中间层,合同里应明确这是阶段性对照,而不是最终效果承诺。把中间层当成最终结果来签,双方都会在结尾时觉得被亏待。
建立可对照交付表的实际动作,是从双方各自最在意的数字往回退一步,找到那个都能看见的中间记录。这一步做对了,后面的列怎么设、谁来填,都是可以商量的技术问题。